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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原因。五洛路1号隧道春节放假期间停工停风,隧道内瓦斯大量积聚,并达到爆炸极限;2月24日,实施工程单位4名运渣车驾驶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翻越栅栏进入未通风的隧道内检修车辆,产生火花引爆了隧道内瓦斯,导致事故发生。2.间接原因。(1)中水十五局路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项目部负责人对瓦斯危害程度认识不足,落实《公路隧道实施工程技术规范》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春节放假期间停工停风,导致隧道内瓦斯大量积聚;二是安全管理不到位。春节停工前工作安排不合理,领导带班制度不落实;三是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值守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书面的技术交底;四是违规将五洛路1号隧道施工交由陕西中通隧道公司实施。(2)陕西中通隧道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在工程项目施工中任用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人员担任施工现场负责人;春节停工期间,未制定并落实严禁人员进入停工停风高瓦斯隧道作业的有效措施,未在隧道洞口外设置针对高瓦斯隧道的有效警示标志;对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值守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书面的技术交底。(3)亚通公路监理所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监管不力,对实施工程单位未在隧道洞口外设置针对高瓦斯隧道的有效警示标志、未制定并落实严禁人员进入停工停风高瓦斯隧道作业的有效措施、教育培训不到位和施工现场负责人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问题失察。(4)成洛东延线项管公司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整治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制定并落实高瓦斯隧道安全作业有效措施不力,对陕西中通隧道公司任用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人员担任施工现场负责人的问题失察。(5)龙泉驿区交通局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五洛路项目安全监管不到位,春节前对五洛路项目现场安全检查不仔细、不深入,未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在隧道洞口外设置针对高瓦斯隧道的有效警示标志,制定并落实严禁人员进入停工停风高瓦斯隧道作业的有效措施。五、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何某,五洛路1号隧道施工现场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何某成,五洛路1号隧道施工队车队队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陈某,隧道分包公司五洛路1号隧道项目委托代理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5·2·24”瓦斯爆炸较大
成洛大道东延线是一条经龙泉驿区、金堂县,连接成都市区和德阳市中江县的旅游快速通道,全长11.056公里。2014年2月19日,该项目经省发改委立项(川发改基础〔2014〕100号)。2014年3月20日,在龙泉驿区交通局、发改和经信局完成备案。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项目业主,项目采用BT+EPC模式建设,工程概算总投资约15.6亿元,建设工期3年。经龙泉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对外招标,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建路桥公司)、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工程投资人、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一体化(BT+EPC)标,四川省亚通公路工程监理所(以下简称亚通公路监理所)中监理标。五洛路1号隧道(又名洛带古镇隧道)是该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隧道穿越龙泉山脉的浅层天然气富集区,为高瓦斯隧道,隧道长2915米,设计坡度2.5%,最大埋深152米。采取左右洞同时掘进方式施工,隧道内间隔300米设有联络通道。截止2015年2月13日春节放假停工前,左右洞分别掘进900米和895米。中电建路桥公司中标后,牵头组建了由中电建路桥公司、中水十五局、四川金恒泰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的成都成洛东延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洛东延线项管公司),负责实施成洛大道东延线项目投融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移交及回购款回收等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建设期间的业主职责,陈常宇任总经理。成洛东延线项管公司与中水十五局签订了《成洛大道东延线工程项目施工内部合作协议》,由中水十五局路桥公司负责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中水十五局路桥公司组建了成洛大道东延线工程建设项目部(以下简称中水十五局成洛大道项目部),具体承担成洛大道东延线隧道工程建设任务。中水十五局成洛大道项目部随后与陕西中通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中通隧道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陕西中通隧道公司负责五洛路1号隧道进口工程项目施工任务。陕西中通隧道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为发代表公司与中水十五局成洛大道项目部签订了合同。工程项目施工中,陕西中通隧道公司任用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人员何坤仁担任施工现场负责人。相关情况未向建设业主、监理单位和龙泉驿区交通局报告。中水十五局具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公路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中水十五局路桥公司为中水十五局下属公司,总经理童歆,副总经理马振峰(兼中水十五局成洛大道项目部项目经理),总经理助理李晓云(兼中水十五局成洛大道项目部常务副经理),项目安全总监为冯力夫。陕西中通隧道公司法人代表陈灿和,实际控制人周雄。公司具备拥有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亚通公路监理所法人代表蒋自强,公司具备拥有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公司安全、工程、合同等相关工作由总工程师周笑悦负责;成洛大道东延线项目总监为徐世德,具有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职称。春节放假前,中水十五局成洛大道项目部召开会议对节日放假有关事项做了安排,制定下发了《关于成洛大道东延线工程项目部春节放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放假时间为2015年2月13日至2月24日。要求各工区将大件物资设备存放到隧道内,对洞口及掌子面进行封闭,安排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放假期间严禁不相关的人员(值班、抽水人员除外)进入洞内。项目部由技术员牛建华(实习生)、驾驶员曹勇2人负责留守值班,由于曹勇临时家中有事,调整为张江平留守。2月11—12日,陕西中通隧道公司五洛路1号隧道工区施工队负责人何坤仁、车队队长何祖成按照项目部安排,将16辆于2014年8月经防爆改装的工程车辆及其附属设备停放于隧道内,并组织工人在隧道口焊接了高约1.5米的隔离栅栏,切断了隧道内电源,停止了隧道送风作业,但未在隧道外设置针对高瓦斯隧道的有效警示标志。春节放假期间,何坤仁安排8名工人分两班(白班3人,夜班5人)对事故工区进行防盗值守,但未对值守人员进行禁止人员进入洞内作业的安全教育和交底。停工后,监理单位、建设业主、龙泉驿交通局有关人员均对现场进行了检查,但未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
春节放假期间,何祖成对工地炊事员高仁祥(系何祖成姐夫)交待,让其提前返回工地,等施工队驾驶员返回后及时安排他们进洞检查车辆,并告知高仁祥车钥匙放置位置。2月23日,高仁祥提前返回了工地。2月24日9时左右,施工队驾驶员孙忠亮、常金良、吴中秀及老乡任举创、魏彩玲(任举创妻子)从河南南阳老家返回工地,其中任举创是孙忠亮介绍到工地开车的新工人。孙忠亮等5人回到工地时,遇见工地炊事员高仁祥,高仁祥向孙中亮等人转述了何祖成让他们到隧道内检查车况的要求。由于任举创、魏彩玲初来工地,需到工地外租房住宿,于是孙忠亮等人便到工地附近的长龙砖厂联系租房事宜。随后,孙忠亮、常金良、吴中秀、任举创等4人在长龙砖厂麻将室内玩起麻将,魏彩玲在一旁观看。期间,高仁祥来麻将室催促他们去检查车辆,孙忠亮等人推脱未去。12时左右,高仁祥再次来麻将室让他们回工地吃饭,5人便随其回到工地。在食堂就餐后,高仁祥取来车钥匙分发给孙忠亮、常金良、吴中秀、任举创,4人于是结伴前往隧道检查车况,高仁祥未随同前往,魏彩玲在工地宿舍内玩手机游戏。此时,实施工程单位福建籍管理人员薛理铨正在隧道左右洞之间的材料室内休息,从青白江区前来长龙砖厂探望其妹妹的邓才凤、林成高、吴和修等人正在工地外的盘山公路行走。2月24日13时10分左右,孙忠亮、常金良、吴中秀、任举创4人翻越洞口隔离栅栏进入隧道右洞,孙忠亮等4人进入隧道约20分左右,隧道内发生瓦斯爆炸。经事后对事故现场冲击波造成的痕迹和现场勘验情况分析,起爆点位于隧道右洞约582至588米处,常金良在检修车辆时产生火花引爆积聚的瓦斯,产生爆轰,爆轰火焰经隧道顶部聚积的瓦斯层迅速往右洞和左洞(经600米处的联络通道)的掌子面漫延,分别在右洞和左洞的初支和二衬之间引发瓦斯爆炸,造成行走到距洞口约670米的孙忠亮和位于距洞口约250米附近车内的吴中秀、任举创死亡。爆炸产生的冲击波沿洞口30度夹角向外冲击,将半径200米扇形范围内的房屋、设施设备等炸毁,造成正在材料室休息的薛理铨、隧道外公路上的行人林成高当场死亡,吴和修、邓才凤以及在工棚和长龙砖厂内休息娱乐的共20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魏彩玲、高仁祥等人从坍塌的板房下爬出,立即拨打“119”和“120”急救电话,市、区医疗机构及时对事故伤员进行了救治。2月25日21时35分左右,伤员吴和修经抢救无效死亡。1.直接原因。五洛路1号隧道春节放假期间停工停风,隧道内瓦斯大量积聚,并达到爆炸极限;2月24日,实施工程单位4名运渣车驾驶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翻越栅栏进入未通风的隧道内检修车辆,产生火花引爆了隧道内瓦斯,导致事故发生。(1)中水十五局路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项目部负责人对瓦斯危害程度认识不足,落实《公路隧道实施工程技术规范》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春节放假期间停工停风,导致隧道内瓦斯大量积聚;二是安全管理不到位。春节停工前工作安排不合理,领导带班制度不落实;三是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值守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书面的技术交底;四是违规将五洛路1号隧道施工交由陕西中通隧道公司实施。(2)陕西中通隧道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在工程项目施工中任用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人员担任施工现场负责人;春节停工期间,未制定并落实严禁人员进入停工停风高瓦斯隧道作业的有效措施,未在隧道洞口外设置针对高瓦斯隧道的有效警示标志;对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值守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书面的技术交底。(3)亚通公路监理所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监管不力,对实施工程单位未在隧道洞口外设置针对高瓦斯隧道的有效警示标志、未制定并落实严禁人员进入停工停风高瓦斯隧道作业的有效措施、教育培训不到位和施工现场负责人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问题失察。(4)成洛东延线项管公司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整治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制定并落实高瓦斯隧道安全作业有效措施不力,对陕西中通隧道公司任用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人员担任施工现场负责人的问题失察。(5)龙泉驿区交通局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五洛路项目安全监管不到位,春节前对五洛路项目现场安全检查不仔细、不深入,未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在隧道洞口外设置针对高瓦斯隧道的有效警示标志,制定并落实严禁人员进入停工停风高瓦斯隧道作业的有效措施。经调查认定,龙泉驿区洛带镇五洛路1号隧道在建工程“2015·2·24”瓦斯爆炸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何坤仁,五洛路1号隧道施工现场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何祖成,五洛路1号隧道施工队车队队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陈为发,陕西中通隧道公司五洛路1号隧道项目委托代理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冯力夫,中水十五局成洛大道项目部安全总监。履职不到位,未及时排查整治施工现场安全风险隐患,未组织在隧道洞口外设置针对高瓦斯隧道的有效警示标志,未组织制定并落实严禁人员进入停工停风高瓦斯隧道作业的有效措施;对施工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值守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书面的技术交底;未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五、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任职资格6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责成中水十五局对其给予记大过处分,处分结果报成都市安监局备案。2.李晓云,中水十五局路桥公司CEO助理兼项目常务副经理。安全管理不到位,春节停工前工作安排不合理,领导带班制度不落实,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落实《公路隧道实施工程技术规范》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未及时督促在隧道口外设置针对高瓦斯隧道的有效警示标志、制定并落实严禁人员进入停工停风高瓦斯隧道作业的有效措施;未发现和纠正陕西中通隧道公司任用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人员担任施工现场负责人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五、六、七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任职资格6个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8万元;责成中水十五局对其给予记大过处分,处分结果报成都市安监局备案。3.马振峰,中水十五局路桥公司副总经理兼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不到位,春节停工前工作安排不合理,领导带班制度不落实,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落实《公路隧道实施工程技术规范》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未督促及时排查整治施工现场安全风险隐患;未发现和纠正陕西中通隧道公司任用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人员担任施工现场负责人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五、六、七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任职资格1年,并处罚款人民币8.5万元;责成中水十五局对其给予撤职处分,处分结果报成都市安监局备案。4.童歆,中水十五局路桥公司总经理。安全管理不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督促检查不力,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违规将成洛大道东延线号隧道施工交由陕西中通隧道公司实施。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五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并责成中水十五局对其给予记大过处分,处分结果报成都市安监局备案。5.周雄,陕西中通隧道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淡薄,在工程项目施工中任用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人员担任施工现场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督促整治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力;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五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6.徐世德,亚通公路监理所项目总监。施工现场监管不力,对实施工程单位未在隧道洞口外设置针对高瓦斯隧道的有效警示标志、未制定并落实严禁人员进入停工停风高瓦斯隧道作业的有效措施、教育培训不到位和施工现场负责人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6.5万元,并暂停其在成都市范围内执业资格6个月。7.周笑悦,亚通公路监理所总工程师,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不力,对现场监理人员履职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施工现场负责人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般领导责任,依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8.陈常宇,成洛东延线项管公司CEO。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五洛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督促开展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督促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陕西中通隧道公司任用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人员担任施工现场负责人的问题失察。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五项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并责成中电建路桥公司对其给予记大过处分,处分结果报成都市安监局备案。9.王仕彬,龙泉驿区委常委、副区长,分管区交通建设工作。对五洛路高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有效督促其分管部门及人员认真履行五洛路高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重点做好对高瓦斯隧道的安全检查不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有关法律法规,建议对其诫勉谈话,并责成其向龙泉驿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10.唐成平,龙泉驿区交通局局长、党组书记,负责区交通局全面工作。对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对五洛路高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未及时督促分管领导落实对五洛路项目安全生产挂牌监管的要求;未有效督促分管领导认真履行对五洛路隧道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节前对高瓦斯隧道的安全检查不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款之规定,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11.李建平,龙泉驿区交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区交通局牵头负责五洛路项目建设的分管领导。对五洛路项目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督促区交通局建管三科落实对五洛路项目安全生产挂牌监管的要求,对市交委质监站综合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督促区交通局建管三科节前对高瓦斯隧道的安全检查不力,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款之规定,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2.李甜,龙泉驿区交通局建管三科科长,区交通局牵头负责五洛路项目建设的科室负责人。对五洛路项目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组织落实市交委质监站提出的对五洛路项目安全生产挂牌监管的要求,对市交委质监站综合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春节前对五洛路项目安全检查不仔细、不深入,未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在隧道洞口外设置针对高瓦斯隧道的有效警示标志,制定并落实严禁人员进入停工停风高瓦斯隧道作业的有效措施,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款之规定,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13.雷春燕,龙泉驿区交通局建管三科副科长,区交通局牵头负责五洛路项目建设的具体责任人。对五洛路项目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市交委质监站综合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不到位,未落实市交委质监站提出的对五洛路项目安全生产挂牌监管的要求;春节前对五洛路项目安全检查不仔细、不深入,未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在隧道洞口外设置针对高瓦斯隧道的有效警示标志,制定并落实严禁人员进入停工停风高瓦斯隧道作业的有效措施,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第八条第五款之规定,建议对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1.中水十五局路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对瓦斯危害程度认识不足,执行《公路隧道实施工程技术规范》有关法律法规不到位;春节停工前工作安排不合理,领导带班制度不落实;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值守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书面的技术交底;违规将五洛路1号隧道施工交由陕西中通隧道公司实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90万元。2.陕西中通隧道公司。在工程项目施工中任用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人员担任施工现场负责人;春节停工期间,未制定并落实严禁人员进入停工停风高瓦斯隧道作业的有效措施,未在隧道洞口外设置针对高瓦斯隧道的有效警示标志;对作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值守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书面的技术交底。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85万元。3.亚通公路监理所。安全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实施工程单位未在隧道洞口外设置针对高瓦斯隧道的有效警示标志、未制定并落实严禁人员进入停工停风高瓦斯隧道作业的有效措施、教育培训不到位和施工现场负责人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问题失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4.成洛东延线项管公司。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整治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制定并落实高瓦斯隧道安全作业有效措施不力,对陕西中通隧道公司任用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人员担任施工现场负责人的问题失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5.龙泉驿区交通局对五洛路高瓦斯隧道的安全监管重视不够,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责成其向龙泉驿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在全区范围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6.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对五洛路高瓦斯隧道的安全监管重视不够,责成其向成都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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